模具定作合約書

 

茲因甲方向乙方定作模具﹐經雙方友好協商﹐就有關定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訂作模具的項目﹑數量﹑金額及交付期限﹕

項次

  

規 格

穴 數

金額(RMB

第一次試模日

模具交付日

模具壽命

01

KB-4181鍵盤(三星物產編號PKB-730)上蓋

見產品圖

1*1

115000

2007/06/01

2007/06/16

50萬模次

02

KB-4181鍵盤(三星物產編號PKB-730)下蓋

見產品圖

1*1

52000

2007/06/01

2007/06/16

50萬模次

                合計﹕(人民幣)小寫:167000     大寫:壹拾陸萬柒仟元整

備注:

1.公母模鑲嵌模仁, 模仁材質同為NAK80.

2.模座S50C或同等級(龍記及明利模胚).

3.所有鑲塊材質NAK-80 TDAC.

4.直徑f3mm及以下之頂針材質為SKD61或同等級,

  直徑f3mm以上之頂針材質為SACM-1或同等級.

5.柱位以司筒成型為主,司筒材質SKD61或同等級.

6.滑塊與斜頂採用SKD61熱處理 HRC50以上.

7.水栓頭採用隱藏式,且螺牙為PT細牙.

8.乙方應將CNC粗精銅工完模後交予甲方.

 

9.螺絲為公制牙.

10.冷卻水嘴牙為1/8”1/4PT水管牙.

11.甲方需將產品零件圖紙交于乙方.

12.乙方應將模具組立圖交於甲方,並附磁片.

13.試模超過五次以後,甲方收試模費RMB500

/小時.

14.正常使用模具壽命未達以上規定模次, 乙方

須無條件修復.

                 

第二條﹕模具的生產標準﹕乙方需在收到甲方交付之成品圖後四天內完成模具圖﹐並將模具圖紙交甲方審核﹔經甲方確認後﹐乙方須依照確認後的模具圖紙製作﹐甲方則依照確認後的模具圖紙驗收模具﹔

試模標準﹕乙方承制模具試模樣品需符合甲方所提供之成品圖要求,試模條件不能超出甲方同類產品或業界要求﹔

試模地點﹕甲方射出部﹔

模具的驗收地點﹕甲方射出部﹔

模具的驗收標准﹕以甲方射出部出具的<固定資產驗收單>為憑。

第三條﹕透明膠件中間不能放頂針﹐建議用扁頂在產品四周邊適當位置頂出膠件。一模兩個以上膠件且膠量相差一倍以上的模具,流道上加流量閥控制。

第四條﹕乙方所用的模具材料應接受甲方的檢驗﹐並應出具材質証明書。

第五條﹕模具加工製作過程中﹐甲方有權利到現場瞭解生產狀況。

第六條﹕因甲方圖紙設計不合理﹐或甲方主動提出變更圖紙的﹐交期與費用由雙方議定。

第七條﹕乙方應親自完成承攬工作﹐不得將有關承攬事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八條﹕乙方應當妥善保管﹑運輸工作成果﹐其保管﹑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因乙方原因造成模具毀損﹑滅失﹐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模具的交付地點﹕甲方射出部﹔

第十條﹕乙方應當為甲方保守商業機密﹐不得留存模具的複製品或技朮資料。否則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1.簽訂合同訂金50%

甲方于合約成立後﹐由乙方開具收據送至甲方﹐甲方交付現金(或支票)給乙方。

付款金額為﹕167,000*50%=83,500()﹔付款日期為﹕本合約成立後第十五天。

       2.驗收合格後付款50%

模具最終驗收符合甲方生產後﹐甲方通知乙方開具收據送至甲方請款﹐甲方交付60日票給予乙方。付款金額為﹕167,000*50%=83,500()﹔付款日期為:模具驗收符合甲方生產後延60﹐逢當月06號或16號領款。倘若由於乙方的原因不能如期完模﹐則甲方付票亦按﹕遲延1-7日﹐票期順延30日付款﹔遲延8-14日﹐票期順延60日付款﹔遲延15天起﹐則每天扣模具總金額的千分之三。

第十二條﹕乙方承制模具之公﹑母模仁及鑲件﹐若因加工失誤而作補焊等其他加工時﹐須經甲方同意﹐否則若因此而造成產品缺陷﹐乙方得負全部責任﹐並承擔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如因乙方的原因超過 20日未能完模或未能達到驗收標準﹐或者乙方對其中部分模具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甲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應負責退還所收甲方款項。若甲方未依合同規定支付模具費﹐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可向甲方追索。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1.若模具在合同約定的使用壽命之內不能正常運作﹐乙方應無償修理﹑恢復。若經修復自故障發生日起 7日內仍無法正常運作﹐乙方應承擔模具的代為維修費用﹐並承擔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2.如甲方未依合同之規定支付模具費﹐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乙方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可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甲方追償。

3.乙方應充分保守在承攬過程中獲悉屬于甲方的商業機否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本合同之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簽定補充協議,且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六條﹕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解決之。

第十七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一份,且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