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熾燈具—附屬規定

 

UL 1598

第四章:白熾燈具—附屬規定

 

4.1.通則(General)

4.1.1.本條款是用於輔助本標准其他條款應用條款。

4.1.2.燈具必須根據表17.1.1項次3.173.1,在更換燈時容易看見的地方標示警告字語:最大的燈泡瓦數、燈泡型號。

4.1.2 (CAN)

在加拿大,表17.1.1中次3.17警告標示不需要。

4.1.3.如果燈具上有不止一種的瓦數和燈泡型號,如標簽的溫度經測試符合使用之處的溫度,則可印於一張標簽上。

4.1.4.白熾燈具如果聯結到非120V電路上應根據表17.1.1項次1.4標示輸入電壓。

4.2.免溫升測試燈具(Temperature test-exempt luminaires)

4.2.1.通則

4.2.1.1.符合條款4.2的白熾燈具可免除條款11的常態溫度測試,但必須符合所有其他適用的測試要求和條款15的工廠生產測試。

4.2.1.2.以下白熾燈具不能免除溫度測試:

a.嵌燈

b.裝於氣動處理空間、休閒汽車或排氣管和引警罩內的燈具。

c.裝於會導致周圍環境溫度上升的燈具。

d.燈具上有聚合物封口中座、燈泡罩子、防水罩或類似結構零件的燈具。

e.使用的鹵素燈泡燈具。

f.使用一個燈泡罩子,具燈頭數超過表4.2.1.1中允許的數量或燈泡瓦數大於表4.2.1.2中允許的瓦數的燈具。

g.裝有墊圈(gasket)或套管(bushing)的用於濕環境的燈具。

4.2.1.3.最大的燈頭數和燈泡瓦數應符合表4.2.1.1和表4.2.1.2

4.2.1.4.單吊燈(Pendant ceiling-mounted)、壁燈(Surface  wall-mounted)、柱燈(Pole-mounted or post-mounted)的燈泡罩子必須根據圖4.2.1.1中一種燈泡罩子來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