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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成立于1906年,是世界上最早的非政府性的电工领域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会址设在瑞士的日内瓦。IEC是联合国经理事会的乙级咨询组织。
IEC的成立是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电工标准,并协调该领域中其它国际性组织活动,其基本宗旨是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便于贸易交流,提高生产率。
IEC拥有包括五大洲43个国家作为它的成国,中国是成员国之一。
IEC的标准,按专业类组成各类的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每个技术委员会均担负一个专业的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其工作范围由执行委员会指定,当工作范围扩大,任务繁重时,可设立分技术委员会,下面还可建立工作组,到1983年底IEC已有270个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600个工作组,这些技术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制订标准。各技术组织由秘书处主持工作。秘书处由参加该委员会的成员国之一担任,目前以英、联邦德国为主的西欧国家,担任大约134个秘书处工作,占总数的70%左右,在决定IEC技术政策方面具有重大影响,有利于增强西欧国家电气产品的竞争能力,美国从六十年代起才开始重视IEC的工作,现在虽然担任30个秘书处的工作,占总数16%,但仍无法在IEC中发挥主导作用。
IEC标准的制订过程
首先由某个IEC国家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以及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经相应的技术委员会秘书收集有关情报资料,草拟标准草案第一稿。一稿通常上根据各国或地区标准编制的。为加快标准编制过程,技术委员会可委托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起标准初稿,然后技术委员会秘书国将此稿作为标准草案分发给所有成员国讨论。秘书国根据各国委员会意见编制标准草案第二稿,经过技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编制最后稿,再经技术委员会通过后交办公室分发各IEC国家委员会,按“六个月法”付诸表决。六个月期满如果投票反对的IEC国家委员会不超过五分之一作为通过,中央办公室即作为正式的IEC标准出版发行,如果投票过程中对草案有原则性分歧意见,秘书国可将分歧意见列入草案新稿中,重新分发各IEC国家委员会按“二个月法”再度表决通过后发布。
IEC和ISO的关系
1947年ISO成立时,IEC作为一个电气部门入ISO,负责电气、电子工程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在技术上财务上保持其独立性,但是两个国际组织的配合并不密切。1976年IEC ISO再次达成协议,1976年新协议指出,ISO与IEC是两个互为补充的国际组织,并共同建立国际标准化体系,两个组织都是法律上独立的团体并自愿合作。IEC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领域工作由ISO负责,界限不清的问题由两组织协调解决。凡不涉及专门技术的国际标准化问题以及其它国际组织的关系问题,均应共同协商并协调活动,为加强两个组织间的合作,1979年由ISO和IEC主席共同组成“智人”特别委员会。
(三)、国际标准组织公布的国际组织和其它国际组织与国家有关的是:
①国际电气设备合格认证委员会(CEE)
CEE是欧洲一个区域性的电工标准化机构,其前身以设备事务委员会(IFK)的名称创立于1926年,1927年IFK改为CEE。
CEE的宗旨在于制订电气设备特别上家用及灯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促进欧洲各国标准的统一以及研制检验设备和测试方法。
凡欧洲主权国家都可以观察员身份加强与CEE成员国,每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组织代表本国家参加CEE,其它各洲的国家可以观察员身份加强与CEE工作。
CEE自成立以来,一直与IEC保持密切联系,双方于1947年签署,二组织之间的协作关系,1963年修订的协议规定,CEE在其业务活动中要考虑IEC的工作成果,并尽可能依此相应修订CEE标准,与IEC标准相协调。同时IEC各技术委员会尽可能从CEE有关组织中选出委员,以利工作,现在CEE已与IECEE,真正成为国际电气设备认证委员会。
2、国外先进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和通过的团体标准,以及其它国际上先进的标准。
(1)世界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指欧洲标准化委员会(IEN)等。
1961年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标准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标准委员会合并,成立了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
CEN的目的是向成员国提供共同的标准,以便增进贸易和促进业务交流,CEN标准化活动在很大范围内跟ISO的工作有联系,它推动ISO的推荐标准在欧洲的执行,它决定对于ISO某些现行计划的欧洲共同的态度,并就制订有利于欧洲的技术事务的ISO新规划提出建议。
(2)世界上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
A、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是美国自愿国家标准体制的协调者,创设于1918年,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情报交换、审核批准美国国家标准,代表美国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ANSI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下八个部门:执行标准商议会、标准审议部、国际标准商议会、认证委员会、团体会员商议会、公司委员商议会、消费者商议者。
B、德意志标准化协会(DIN)
德意志标准化协会(DIN)成立于1917年,当时称为德国工业标准委员会(NADI)。
DIN是民间机构,是联邦德国和西柏林的标准化主管机关,作为全国性的标准机检参加非政府性的国际标准化机构。DIN的常设机构主席团,下设四个委员会,标准审查委员会、消费者咨询委员财务委员会、选举委员会。
C、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JISC)
为了统一工业标准化概念,谋求工业标准化事业的统一和发展,日本于1949年6月制定了日本标准化法,同时撤消了1945年成立的工业标准调查会,新设立了«日本工业标准调查会»(简称JISC)。经过JISC审议通过,报请主管大臣批准公布的工业国家标准,正式名称为日本工业标准(简称JISO)。
(3)国际上通行的团体标准
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标准(ASTM)、美国电子工业协会标准(EIA)、美国军用标准(MIL)、美国保险商实验所标准(UL)、美国全国电器厂商协会标准(NEMA)、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ASHE)。
A、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
ASTM为美国最老、最大的学术团体之一。1898年为参加国际材料试验协会工作,临时组成这一协会,至1902年正式宣成立;到1983年,在美国国内外均设有分会。ASTM有技术委员会137个,下设1935个分委员会。ASTM标准在美国国家标准(ANSI)中占有重要位置,现行美国国家标准有一半以上来自ANSI标准。
B、美国保险商实验所(UL)
UL成立于1894年,当时是为研究与生命财产与安全有关的材料设备而设的检验室,现已发展成为较大的安全实验室机构。
UL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机构,它和政府关系密切,但和政府没有财政关系,政府对UL没有财政资助。其经费主要来自检验和制造商的赞助。
UL的业务主要研究与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的各种材料、器械、产品、设备、结构与系统。以便制订标准,UL制订的所有标准都是安全标准。到1982年底UL共出版了482个标准其中293个已被美国国家标准学会采用为国家标准。
(二)国家用电器标准组织简介
随着家用电器业的迅猛发展,为加快家用电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在国家标准局领导下,分别于1983年、1985年成立了两个咨询机构: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电工分会和全国家用电器性能标准化且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和提出有关家用电器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研究和编制我国家用电器标准体系表,并在标准体系表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标准化的方法,提出制、修订家用电器国家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根据批准的计划,协助国家标准局限性组织家用电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
(4)、审查、协调和复核家用电器性能国家标准草案,定期复审已发布的家用电器国家标准,提出确认、修订、补充或废止的意见。
(5)、受国家标准局的委托,负责家用电器国家标准的贯彻、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反馈意见,以及担负本专业标准化工作中有关技术咨询和有相关成果的审核工作。
(6)、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委员会的国内技术归口工作。
1、全国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工分会
该地成立于1983年,主任委员为机械产电工局,副主任委员为轻工业部北京家用电器研究所,秘书处设在机械部标准化研究所。
电工分会主要任务之一,是负责制、修订家用电器安全性能方面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等。
2、全国家用电器性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此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是国家标准局,副主任委员分别为轻工业部家用电器工业局、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电子工业部、商业部、秘书处设在轻工业部北京家用电器研究所。
全国家用电器性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制、修订除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外的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外的家用电器国家和专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