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引言

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